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精神,结合宜宾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二届三次会议审议决定,出台住房公积金以下七项优惠政策,促进宜宾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提高贷款最高额度。职工购买140M2以内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
二、降低首付比例。最低首付比例由30%下调为20%。
三、严格执行央行公积金利率政策,降低贷款利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08]229号)精神,从2008年12月23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51%调整为3.33%,五年期以上从4.05%调整为3.87%。
四、延长贷款期限。最长贷款期限可由25年延长到3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五、开放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四川省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在我市范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
六、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金。对开发企业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由原来的10%下调,根据企业的资质情况按以下标准执行:房地产一级资质企业保证金比例为4%,二级资质企业保证金比例为5%,三级资质企业保证金比例为6%。具体按《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项目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对《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项目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前的公积金按揭贷款项目保证金,为支持房地产发展,参照新办法,可申请部分返还。具体为:在按揭项目已取得总产权证后,由市公积金中心逐笔审核批准,可申请返还该项目部分保证金,一级资质企业返还60%、二级资质返还50%、三级资质返还40%。剩余的保证金在办妥分户产权完善抵押后按规定退还。对审查中发现项目在完工后24个月仍未办理产权总证、企业经营已陷于停业、资不抵债及其他风险情况的,维持原保证金比例。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托银行应优先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不得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或增加限制条件。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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