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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等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2010-8-31 来源:宜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缓解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的矛盾,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2010年8月25日市公积金管委会二届五次全会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购买140M2以内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统一提高到最低30%。

二、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在结清上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内,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已使用过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四、缴存职工个人及配偶债务余额之和超过30万元(含)以上的,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暂停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我市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六、加强对个人信用管理,市公积金中心应对缴存职工个人信用严格审查,对信用不良的给予不贷或减贷。

七、本次政策调整执行时间从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