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08
一、执法主体
(一)执法主体: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律法规授权的主体)。
(二)执法主体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二、执法专业依据目录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施行日期 1999年4月3日
三、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办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存。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编辑 曾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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