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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意见的函


2011-7-11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利国惠民的政策。截止2010年底,全市建制人数达到231,024人,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为75.39%。但仍有近8万职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当部分规模以上非公企业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具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权力,但没有出台具体化的行政执法实施办法。为保障应建而未建职工的合法权益,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国家相关法规的框架下,拟定了《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现在网上广泛征求广大职工的意见。

请广大职工在2011年7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书面送市公积金中心归集科(翠屏区青年街中国银行大楼3楼305室)或传真至0831-8233571。

特此函告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坚持合法、公正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检举、控告和如实作证的权利、义务。被调查人应如实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事实、情节和违法行为后果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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