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从2011年8月22日起旷工至今已16个工作日,严重违反事业单位管理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年9月14日,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解除与刘学的聘用合同。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