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及外地驻宜单位:
根据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建保〔2008〕33号)和省建设厅、省质监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宜宾市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和质监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新开户单位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应提供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集成电路(IC)卡”(待代码证IC卡在宜宾市推广后提供)。
三、对于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缺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有关信息的,单位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补充登记有关信息;对不能提供的,应及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代码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组织机构代码有关信息补录登记工作,必须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年检、变更和换证时,单位必须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出据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见附件)后再予以办理。
五、市县两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月进行一次数据交换,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将双方共享数据向第三方提供,以保证国家基础信息的数据安全。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川省宜宾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