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要求,为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方便职工查询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我中心与银行合作为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为做好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主要功能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二)可通过发卡银行柜台、个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及自助设备(ATM机)进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明细查询。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直接转账至本人联名卡储蓄账户。
(四)具有银行银联卡的功能。
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发放对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为“正常”状态且具有身份证的职工。
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办理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由职工所在单位向中心联名卡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与申请单位签订批量开户协议。
(二)协议签订后,由联名卡发卡银行上门收集各单位职工的明细清单(记载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要素)、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开卡申请书以及单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预留签章证明代理人身份的书面文件等资料。
(三)联名卡制作完成后,由发卡银行与申请单位代理人进行联名卡卡片的交接。
(四)联名卡发放工作原则上于2008年12月31日结束(必要时可适当延长),从2009年1月1日起,公积金缴存人员原则上须持联名卡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手续。
(五)从下发通知之日起,新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的发卡银行办理联名卡申办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放的工作要求
为确保及时、准确的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各缴存单位应支持、配合我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放工作:
一是要积极向职工做好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放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是各缴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给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