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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07-9-4 15:07:00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函〔200715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经营活动正常,能保证按月发放工资的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遵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尊重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益,自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为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5%—15%。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等额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为职工个人所有,由单位统一按月缴存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并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

二、凡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可享有与其他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同等的权利,包括用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购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等。

三、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统一管理,并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核算、使用和偿付。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和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要协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全市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工作,对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查处。

四、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的信用等级评比、评选先进等活动,要将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对完成任务好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市政府将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各区县工作的指导,每月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通报各区县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进展情况,并适时在报纸、电视台等主流媒体上公布。

六、凡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OO 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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