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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存款质押担保贷款试行办法
更新日期: 2006-11-28 10:30:00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存款质押担保贷款试行办法

宜住金发[2005]59

 

第一条   根据《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促进职工住房贷款,有效利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为职工购建住房提供担保,简化贷款担保手续,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条件、贷款金额、期限需符合《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要求。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同意为其提供公积金存款质押人的公积金存款总额。申请贷款金额不低于3万元。公积金存款出质人数不超过6人,每一出质人公积金存款额不少于5000元,公积金出质人需在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且在市公积金中心没有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二)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四)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五)出质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六)出质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意质押承诺书;

(七)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后,在指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权利质押手续。

第六条   质押期间,市公积金中心作为质押物的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质押期间借款人三期(含三期)以上逾期未归还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即有权从出质人公积金存款帐户中划款归还欠款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七条   出质人在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质押后,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连续缴存满二年以上,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应予批准。

第八条   借款人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偿还期间无逾期现象的,在偿还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后,在保证质押总额与贷款余额相等的情况下,经借款人申请可以减除部分质押人的质押。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未说明的情况,按《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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