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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07-12-5 8:43:00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的通知

宜住金发2007101

 

各科室、管理部,各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自住住房,防范提取风险,现就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自住住房的,所装修住房应为房屋整体装修(装修面积至少为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无装修现场的,包括还未开始装修或已装修完毕的,不予提取。

 三、申请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市公积金中心通知3次以上,因申请人个人原因无法查勘装修现场的,市公积金中心不予提取并通知申请人。

 四、同一套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的,3年内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

 五、违章搭建的、无明晰产权的住房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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